1.纳税人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检查分局核准。
2.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记录,审核无误的,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
3.属误征税款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送征收分局征收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审核。
4.征收、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完毕,签署是否同意退(抵)税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5.分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资料退回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在5个工作日将审批表内容和审核意见录入电脑,将一联《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一联留存本科,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送计财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将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交分局办公室转送征收分局计财科)。
6.计财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同意退税的开出《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7.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